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(平住建)罚字(2017)第(012)号
当事人:湖北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
地 址:天门市竞陵办事处陆羽大街(中)4号
经查明:你公司承建的平泉公园里油画产业基地二期工程,施工现场堆存的土方、渣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,建筑垃圾未能及时清运的事实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》六十九条的规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及《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》的规定,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,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人民币壹万元(¥10000.00元)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限你(单位)自收到本《决定书》之日起15日内将上诉处罚款项执行完毕。
收款单位:平泉市非税收管理局 开户行:平泉市府佑信用社
账号:545910122000001335 地址:平泉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
到期不交纳罚款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以自接到本《决定书》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 6个月内直接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。
罚没许可证编号:08080034
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2017 年10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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